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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行基金

作者:小编 更新时间:2023-04-22 点击数:

   平行基金是指境内外同时设立两只私募基金,委托同一管理人进行投资管理,寻找到项目时两只基金同时进行投资,一般是各占投资额的50%。

平行基金的投资策略优势:
  1)备选功能。若境内基金要法律上无法完成外汇结汇,则由境外基金直接向境内项目进行投资。2)资金调配功能。若境内基金缺乏资金,可约定由境外基金多出资金,反之亦然。
  3)转换功能。若境内或境外法律环境发生变化,可全部转由法律环境更为优越的基金进行投资。4)策略配置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税收、法律等环境的变化,根据最有利于投资者的原则,决定由哪一只基金进行投资。

平行基金的潜在益处:
   平行基金规避资金流动限制,由于在资本项下的人民币结算受到的限制,这个结构试图使中国的资金流动限制带来的困难最小化。这种方式寻求最大程度地减少外国投资者境内投资和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所适用的外汇管制法规所要求的审批。


平行基金的特点

通常而言,平行基金具有如下特点:

1. 同一管理团队

2. 投资策略相同或相似

在实践中,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策略通常指以某种方式(股权投资/FOF投资)投资某个领域某类资产。只有投资策略相同或相似基金才属于平行基金,方能如同一支基金运作管理,也即你投我也投,我投你也投,而且比例要一致,退出亦然。投资策略不同的基金,例如,一个投生物医药健康方向,一个投环保清洁能源方向,则不属于平行基金。如均为投向多领域的盲池基金,可以算作投资策略相同或相似,这种情形下,是否按平行策略进行管理,也主要看管理人是否严格遵守《合伙企业法》和《备案须知》的规定。

3. 同进同退

平行基金在法律上是各自独立的法律实体,原则上在投资方式上基本采用“共同进退”平行投资策略,即按比例同时投资同时退出。因此,平行基金的募集设立通常要求同一时期募集设立,以便于在基金开展投资运作的过程中能够实现投资及退出统一管理,进而实现多支平行基金的“共同进退”。但在实践中,平行基金可能存在有先后募集的情形,但一般期限间隔时间差异较小。


平行基金的适用情形

1. 境内、外双币平行基金

在我国最早出现的平行基金是双币平行基金,即境内、外分别同时募集设立两支基金,通常为人民币基金和美元基金。就管理方式上,两支基金由同一管理团队进行投资管理;就项目投资上,管理团队根据基金规模来分配两支基金的投资额度;在分配及清算上,管理团队通常根据两支基金达成的内部协议安排,把两支基金模拟成一支基金进行分配和清算。双币平行基金结构图具体如下:

双币平行基金具有减少结汇限制、便利资金调配、转换投资主体和策略配置资源的功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规避资金流动限制,分享互惠交易和灵活安排退出方式等优势。由于我国存在外汇管制,导致双币平行基金在分配时要实现两支基金的收益均衡可能面临资金出境或入境的合规问题,故双币平行基金在实践中运用较为少见,常见结构为同时管理双币基金但并不相互平行和挂钩,虽然管理团队、投资策略相似、运作期限基本一致,但两边的投资人相互豁免利益冲突。

2. 因投资者要求而设立的人民币平行基金

近几年平行基金架构在新设的人民币股权基金中愈发常见主要是应对资金投资人的特定要求,特别是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对于落地本区域的要求而设立。实践中,基金管理人往往应不同的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的要求,而分别在不同的区域落地一支私募基金,以便获得更多的政府资金支持。当然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往往对于私募基金的返投和招商引资有一定要求,这成为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合作引导基金时重点考虑因素。该等平行基金架构如下图所示:

3. 因外资投资准入限制而设立的人民币平行基金

平行基金的盛行和被投企业的外资投资准入限制也密切相关。根据《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某些业务领域禁止或限制外商投资,例如: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公司;又如,某些企业未来申请主营业务牌照对外资持有比例非常严格,例如: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的申请。在此情形下,部分优质或强势的被投企业为了其合规运营或者未来上市的安排,通常在历次融资时将对潜在投资人成分进行筛选或审查,包括要求基金承诺无外资成分,如出现因外资限制导致业务资质的障碍时,要求基金对投资人完成整改或架构调整。在实践中,上述整改过程周期往往较长,为了避免时间成本或资金成本,有的基金管理人在新发起设立基金时即可对不同成分的投资人搭建平行基金架构,从而匹配不同投资标的,无需在后续因外资限制等原因再对运行中的基金进行整改或架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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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行基金合规运作的关注要点

平行基金架构为基金募集及投资运作提供了便利,但结合平行基金的概念及特点,基金管理人需合理协调平行基金关系,以保障平行基金合规运作,如下事项需要关注。

1. 落实利益冲突的防范

平行基金为投资策略相似但却独立的多个法律主体,不可避免会存在利益冲突,平行基金的利益冲突问题突出表现在投资机会的公平分配上,如下防范措施值得关注。

(1)事先协议约定

为防范利益冲冲突,基金管理人通常会在基金合同中约定根据基金认缴规模的比例分配投资额度,这种约定也可能由平行基金之间另行签署共同投资协议进行约定。除了投资机会的分配,还包括平行基金是否共同投资、投资条件、投资分配比例、费用分摊、特定情形解除共同投资、投资期最后一年的特殊安排、甚至最后一个投资项目的投资安排、项目退出时点及条件等具体细项,在确定按比例共同投资的前提下保留合理的调整空间。这种约定既是一种投资人的豁免,也是管理人对投资人的一种承诺。

(2)设置决策机制

平行基金的前述约定是否能完全贯彻执行并保留一定灵活度,其实主要取决于管理人的自我约束,毕竟是基金之间的协作,基金内部的约束机制很难规范外部的治理。在该种情形下,基金管理人也可以考虑在平行基金层面约定设置项目分配委员会等类似决策机制,该委员会由多支平行基金的主要团队成员组成,并对投资机会的分配进行决策,如果进行调整,则需要与各基金的咨询委员会进行共同沟通,以便在确定平行基金按比例共同投资的大原则下保留合理且必要的调整空间。这种构建在各基金之上的决策机制,充分考虑到了平行基金不同的管理成员的利益,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内部监督作用,达到一个相对公平的分配。

2. 明确关联交易的对价

平行基金也存在发生关联交易的可能性,例如先设立的基金将先投资的项目转让部分股权给后设立的基金以实现平行投资策略。在此种情形下,交易对价往往是平行基金重点探讨的问题,通常而言,平行基金内部按事先约定的本金加利息实现转让,而并未遵循市场的水涨船高的估值,其本质还是将平行基金视为一个整体。

3. 及时信息披露

及时向各基金的投资人披露其他基金的投资情况也是非常有利的合规工具。根据(《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私募基金募集期间,应当在宣传推介材料(如招募说明书)中向投资者披露如下信息:(一)基金的基本信息:基金名称、基金架构(是否为母子基金、是否有平行基金)……”。尽管前述规定中信息披露局限于基金募集阶段,但考虑到平行基金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为了确保平行投资策略的有效执行,采用平行基金架构的情况下,基金投资人可以与基金管理人事先约定对平行投资策略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信息披露,同时,对平行投资策略执行过程中存在的特殊情况予以合理解释。

对于可能存在的平行基金之间的关联交易,应严格按照《备案须知》的规定进行披露:“私募投资基金若涉及募集机构与管理人存在关联关系、关联交易、单一投资标的、通过特殊目的载体投向标的、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股权代持、私募投资基金未能通过协会备案等特殊风险或业务安排,管理人应当在风险揭示书的“特殊风险揭示”部分向投资者进行详细、明确、充分披露。”同时,根据《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的要求,对关联交易投资前应当取得全体投资者或者投资者认可的决策机制决策同意,投资后应当及时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

4. 规范共同投资架构

在实践中,平行基金通过一个共同投资载体间接投资某个项目的情形时有发生。平行基金可以直接投资于被投企业,也可以通过前述的特殊投资载体从而间接投资被投企业,后者可以保障平行基金在其共投项目中共进退,以及实现对平行基金各共投项目的共投比例进行灵活调整。但不利之处是,增加了特殊投资载体的运营成本,需要由平行基金按比例分担,同时各平行基金投资和退出亦不能相对独立。在不搭建共同特殊投资载体的情形下,各平行基金因退出的时点受制于二级市场的流通性,只能做到相对退出时点的同时性,也即无法实现平行基金的绝对等同的退出收益。

平行基金的共同特殊投资载体是否必须办理中基协的产品备案,笔者认为应存在一定宽容度,Ambers系统本身允许私募基金通过SPV进行对外投资,如果SPV只集合了同一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而不存在其他投资人,管理人并不存在再次募集行为。但是如果是集团化运作的关联基金管理人设立的平行基金,或者是双币平行基金设立的共同投资载体,因为管理人不同,所以是否就SPV进行产品备案的合规性要求大为提高。